信息名称: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218130/2017-05601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01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函〔201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四条 充装单位应依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 从使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经省质监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及获证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对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审批(职能有调整的从其调整);对气瓶充装许可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获证气瓶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无证充装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对无证充装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充装许可申请种类包括:首次、换证、增项、场地变更、许可证延期、免评换证。同一个法人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可以同时申请取得一个充装许可证(但应注明不同充装站点地址,每个站点都应单独满足许可条件要求),也可以按站点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八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及混合气体等;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其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充装工作质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
第十条 申请(首次或换证)充装许可的单位,可登录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电子政务系统,填报《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PDF格式的扫描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充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操作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及照片;
(四) 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不含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重新办理充装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通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电子政务系统,按照要求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审批机关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单位(限首次、增项)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充装线调试但不得对外经营销售,并承担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在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完成评审的,原许可受理决定书作废,不得延期。发现充装单位在申请办理许可期间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审批机关应终止许可审批,并在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三章 鉴定评审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审批机关委托进行鉴定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的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7日前,应书面告知委托的审批机关和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原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内容及资料整改后由原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充装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整改后,必要时安排原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所在地(县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审批发证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发证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D)有效期为4年(首次取证,以审批机关批准的日期计算有效日期;正常换证或免评换证,以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期的次日计算有效日期;变更换证,许可有效期保持原有效期不变)。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或免评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或免评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充装工作。
充装单位因地址变更、技术改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的充装单位,原许可证自动失效,按无证非法充装处理。
第五章 充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或办理托管的气瓶,并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登记,对气瓶安全负责。
(一)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气瓶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气瓶。
(二)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
(三)办理了使用登记备案的气瓶。
(四)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 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气瓶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和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二)气瓶颜色标识清晰,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三)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不含车用气瓶),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安装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采用条码或芯片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可追溯管理,及时将自有或托管气瓶基本信息、充装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充装现场进行与充装业务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置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过程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充装速度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充装前后及充装过程检查应及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三十条 车用天然气充装站应符合本办法和《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DB/13T 1831-2013)的要求。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温度、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应用过程动态监管应符合《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规范》(DB/T 3008-2017)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在气瓶定期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将气瓶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均应是已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合法设备;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件,分析、检测、报警等仪器仪表以及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校验、检验。
第三十三条 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并有效执行和运转。气瓶充装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应当齐全。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充装单位应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向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年气瓶充装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演练并有记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每年至少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准确登记填写《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E)并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盖章; 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省局按照“双随机”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对连续4年(1个充装许可周期之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投诉举报的充装单位,可向审批机关提出免于(首次换证不得免评)现场鉴定评审申请(申请书样表见附件F),经审批机关同意后直接换发充装许可证;同一充装站不得连续免评。
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暂停充装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请审批机关建议注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机关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各市质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函[2011]613号)、省局此前印发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通知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占地面积、气瓶充装和储存车间面积满足要求。
四、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1.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站长、被授权人)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经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符合以下情形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①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60周岁者,并授权他人进行充装站的管理,被授权人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②具有多项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具有多家分站的单位,各分公司或分站负责人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每个充装站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并取得工程师职称。同一充装单位有多个充装站点(仅限同一县级区域内)时,技术负责人可以共用1人,但其他条件必须满足单一充装站许可条件。
3.应当设专(兼)职安全员并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每类介质的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相应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低温液化气体按照P2项目取证)。
5.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具有相应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班充装作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检查人员(不得兼职同一班充装作业)。
6.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7.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辅助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五、充装站的设计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安全设施齐全。
1.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单位,至少有2台(含)液化石油气储罐,且有残液回收装置;
2.其它介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介质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3.天燃气充装站,加气机数量不限。
六、所充装的气瓶应当是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本站标识。充装单位代码由各市(或直管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充装单位确定,以“四位汉字”拼音的首字母表示。
七、气瓶数量最低应满足以下要求,如需增加调整气瓶的数量要求,可由各市局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1.压缩气体充装站(不含压缩天然气):氧气瓶2000只、氢气瓶1000只、其它气体充装气瓶500只;
2.高(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瓶(15Kg)2000只;丙烷气瓶1000只,二氧化碳气瓶500只;
3.低温液化气体充装站(不含车用气瓶):焊接绝热气瓶30只;
4.溶解气体充装站:乙炔气瓶2000只;
5.自充自用气瓶数量不限;
6.对未列入上述规定的其它气体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八、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低温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能够自动切断气源的电子充装秤(至少2台),进行称重(车用绝热气瓶除外)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压缩气体(氢气、氧气等)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2.应安装全省统一的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实现气瓶识别充装连锁功能;
3.氢、氧、氮、混合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真空装置;
4.溶解乙炔气充装站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九、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十、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可燃、有毒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备设施,且记录齐全。
十一、充装站内相关设备表面清洁、无锈蚀;储罐、压力管道表面应刷漆,并且气相和液相压力管道用颜色区分;标出介质走向。
十二、有自产气体的充装单位,应有国家标准规定的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能力,其它单位应定期向供气单位索要气体质量检测报告,压力、温度、流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
十三、有应急救援的装备及工具、防护用品。
十四、消防及安全设施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充装间、压缩机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6.有气瓶维护保养的检修间,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7.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GB 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要求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二、 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管理人员。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进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和事故演习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制度。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规程。
五、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一、 充装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 外观;
2、 定期检验情况;
3、 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 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 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二、 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 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 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 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三、 工作记录及见证材料
1、 收发瓶记录;
2、 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 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 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5、 充装记录;
6、 气体分析记录;
7、 气体罐车装卸
8、 录;
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证(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批准你单位充装下列介质的气瓶:
(填写许可充装介质的名称,介质品种多时应分别填写)
1、氧气
2、二氧化碳
3、……
审批机关:(签章) 发证机关:(签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样表)
(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介质的气瓶充装:
充装介质 类 别 |
充装介质 名 称 |
自有或托管 气瓶数量(只) |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
压缩气体 |
1、氧气 |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2、氢气 |
|
||
3、…… |
|
||
高(低)温液化气体 |
…… |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签章) 发证机关:(签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附件E:
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类别 |
检查 项目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是或否) |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
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
机构及制度 |
1 |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
|
|
2 |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
|
||
3 |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
|
|
||
设备 档案 |
4 |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
|
|
|
5 |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
|
|
||
6 |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
|
|
||
人员 档案 |
7 |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
8 |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
|
|
||
充装质量安全管理 |
资格 许可 |
9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
10 |
是否超范围充装 |
|
|
||
作业 人员 |
11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 |
|
|
|
质量 安全 |
12 |
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
|
|
|
设备 条件 |
13 |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
|
|
|
充装气瓶要求 |
14 |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
|
|
|
15 |
抽查已充气瓶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
|
|
||
16 |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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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充装单位签章: 检查
期:
附件F:
气瓶充装单位免予现场评审换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充装地址 |
|
|
许可项目种类 |
|
|
许可证编号 |
|
|
联系人电话 |
|
|
免予评审换证理由 |
年 月 日 (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
|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加盖县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
|
审批机关意 见 |
年 月 日 (加盖许可审批专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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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连续4年); 2、充装单位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证复印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3、《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